医学救援直升机工作方案
医学救援直升机对进步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和有效处置才能,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推动我省直升机医学救援作业,依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突发事件紧迫医学救援“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和《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系统建造“十三五”规划》要求,结合我省实践,拟定本方案。
一、辅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辅导,弘扬“生命至上、安全榜首”理念,环绕建造可持续发展直升机医学救援系统方针,依照政府主导、社会参加的形式,依托国内领先的通航企业,共同搭建平急兼用、行业兼容、归纳与专科兼顾的平台系统,建造与应急救援使命相适应、与医疗救治机构相匹配,安排严密、装备精良、反应敏捷、才能可靠的直升机医学救援力量,推动直升机医学救援向系统化、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发展,更好的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因自然灾害、事端灾祸等突发事件,需要政府主导使用直升机进行医学救援的情况。
日常急救和危重症患者院间转运需调用直升机的,由通航企业与各地120急救中心和定点医院依据相关协议安排实施。
通航直升机应用领域拓宽可在总结直升机医学救援作业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推动。
三、作业方针
到2020年,基本建成全境、全时、高效的直升机医学救援系统。依照“100—150公里飞行半径、接报后15分钟起飞、30分钟到达”的规范布局,打造覆盖全省的“黄金一小时”生命医学救援网络。逐步在全省16个市部署医学救援直升机,准则上每市1架,相应配套建造停机坪和机库;在合肥、蚌埠、芜湖3个市增设直升机配件及维修器材仓库,负责全省医学救援直升机定检和维修。61个县(市),每个县(市)设置1—3个直升机暂时起降点。在黄山、九华山等要点旅行景区和大流量、长距离以及事端易发区的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直升机暂时起降点。鼓励工矿区、特殊工业区和要点仓库等区域自建直升机起降点。
四、主要使命
(一)树立直升机医学救援网络。树立以市为基本功能单元,覆盖全省的直升机医学救援网络。确认统一的直升机医学救援呼叫号码,设定专用频率,并向社会公布。依托政府应急办理平台树立直升机医学救援信息网络,确保一旦遇到自然灾害、事端灾祸等突发事件紧迫医学救援和危急重症患者转运等情况时,可以及时获取信息并予以处置。(省应急办理部分、省卫生健康部分牵头,各市应急办理、卫生健康部分合作)
(二)完善指挥调度系统。省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安排、指挥、和谐全省直升机医学救援作业,添加省地震局、省气象局、民航安徽监管局为成员单位。(省卫生健康部分、省应急办理部分牵头,省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合作)
各市依据实践需要,在本级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添加直升机医学救援指挥职能,负责安排、指挥、和谐本行政区域内直升机医学救援相关作业。(各市政府)
各级卫生健康部分承受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令,负责指挥和谐通航企业和相关医疗机构展开直升机医学救援作业。(省、市、县卫生健康部分)
(三)确认直升机医学救援定点医院。按统一规划、军民融合、自愿参加、双向挑选准则,挑选确认直升机医学救援定点医院。准则上以救治才能强的归纳医院为主,以专科医院为辅。到2020年,全省树立80—100家直升机医学救援定点医院,实现市县全覆盖。确认安徽省紧迫医疗救助基地项目单位安徽医科大学榜首附属医院、蚌埠医学院榜首附属医院和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为省级直升机医学救援定点医院。其中,蚌埠医学院榜首附属医院和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别离承担淮河流域、长江流域安徽段水上突发事件直升机医学救援使命。(省、市、县卫生健康部分)
(四)配置专业医学救援直升机。专业医学救援直升机应挑选在国内外应急救援中久经考验的机型,由合作通航企业供给。通航企业有必要拥有中国民航局颁发的CCAR-135部运行资质,直升机有必要装备经过适航性认证的机载医疗急救设备(呼吸机、除颤监护仪、打针泵、吸引器)。合作通航企业由各市政府经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自行挑选。有条件的市,可以采购医学救援直升机,组成直升机医学救援部队。(各市政府)
(五)设置直升机起降场所。依照市县直升机医学救援全覆盖的方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直升机医学救援定点医院以及事端高发区域和场所、山地型旅行景区、主要高速公路沿线等地建造契合安全规范的起降场所(包含停机坪、暂时起降点)。到2020年,全省设置200个左右直升机起降场所。(省卫生健康部分牵头,省发展变革部分、省交通运输部分、民航安徽监管局、各市政府等合作)
(六)树立随机医学救助部队。随机医学救助部队由医师、护理人员组成,由各定点医院负责组成。每次救援过程中至少装备2名随机医学救助人员,负责转运过程中随机医学救助作业。随机医学救助人员有必要经直升机医学救援训练合格后方可参加随机救助作业。到2020年,全省训练1500—2000名合格随机医学救助人员。(省卫生健康部分)